起诉书(认罪认罚案件适用)(程强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)(公开版)

2022年5月27日被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荆溪派出所民警抓获,至6月1日在该所办案区进行看守。2022年6月16日被

本案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程强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,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2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

2021年12月初,被告人程强龙经徐某某(未到案)介绍了解到卡进行刷流水、跑分可以获利,便在西宁市实名办理好银行卡后,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,将其本人的招商银行卡、交通银行卡、中国银行卡及手机、手机银行登陆密码、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,其中名下招商银行卡交易流水308946.95元,名下交通银行卡交易流水583044元、名下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123800元,三张银行卡流水达1015790.95元。支付结算后被告人程强龙获利20000元。后被告人程强龙同他人又前往福建省泉州市介绍陆某某、雷某某(已另案提起公诉)到该地用银行卡进行刷流水、跑分违法犯罪活动。案发后被告人程强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其家属为其退赔违法所得款20000元。

1.物证:手机;2.书证: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到案经过、扣押决定书、扣押清单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;3.证人证言:证人白某某、陆某某等人询问笔录;4.被告人供述与辩解:被告人程强龙供述与辩解;5.现场勘验、检查、辨认笔录:辨认笔录;6.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: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。
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程强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程强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帮助,支付结算金额101万余元,违法所得20000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程强龙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程强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属坦白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程强龙退赔违法所得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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